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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6-30 11:14     来源: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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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中心编制了《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hz.gov.cn/)或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gxhz.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综合科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37812

传真号码:0774-5137810

电子邮箱:hzggzyjy@gxhz.gov.cn

邮政编码:542899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中心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

1.本中心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中心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3.本中心领导及分工;

4.本中心建议提案结果;

5.本中心人事信息;

6.本中心新闻发布会;

7.本中心重大决策事项;

8.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领导简介、机构职能、权责清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人事信息、建议提案答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部门文件、建议提案结果公开、人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财政信息、权责清单信息、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平台链接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方式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发文字号、发布单位、发文日期、正文、效力状态等内容。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xhz.gov.cn或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jy.gxhz.gov.cn)、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五)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中心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中心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综合科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37812

传真号码:0774-5137810

电子邮箱:hzggzyjy@gxhz.gov.cn

邮政编码:542899

(二)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中心负责公开由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依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方式

本中心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中心的电子邮箱或通过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提交。(电子邮箱:hzggzyjy@gxhz.gov.cn,网站链接:http://www.gxhz.gov.cn/xxgk/ysqgk/)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综合科,邮政编码:542899。请在信封注明“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查)等有关材料到本中心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申请表》中“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一栏填写:“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中心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中心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条例》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中心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中心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文件: